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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添加时间: 2017/7/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1763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762号)文件精神,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体育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体育及相关产业分类(2015)》。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借转补项目的投资主体不限于文化企业。民办博物馆的申报主体可放宽至民办非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的申报主体可放宽至个人独资企业。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窗口受理项目审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市文广新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1+3+5”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文广新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文广新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指标下达市文广新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 

  政策中借转补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于今年6月初开始组织申报工作,6月中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送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9月、次年3月分别开展一次集中兑现工作。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1.“借转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合政〔201762号文件规定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财政细则》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于每年6月中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市文广新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金融创新类产品及事后奖补项目在市文广新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窗口受理时须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3.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由市国资委及所属国有平台公司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借转补项目须为在建或拟建项目,已建成的不在申报范围。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以备查验。 

  (一)政策第4条:贷款贴息。 

  贴息方式 

  1.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申报通知发出当日);2.贴息期限为申报上一年度11日起至1231日止,同一项目最多允许申报三次贷款贴息支持。同一项目在还款付息期间获得的各级政府贷款贴息资金支持金额总和不超过申请单位已偿还的用于该项目的贷款利息总额;3.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度内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且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已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获得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贷款,且累计贷款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2.贷款用途应符合合肥市文化产业政策的支持范围,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支持:1)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商业银行确认有严重还款风险的;(2)贷款资金与申报用途不一致的;(3)申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4.贷款合同;5.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 

  (二)政策第5条: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申报条件: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新建项目(不含改扩建),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租赁房屋的不需提供);5.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三)政策第6条:文化创意街区、楼宇、小镇、平台项目。 

  申报条件: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小镇、文化创意楼宇、文化创意服务平台新建项目(不含改扩建),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租赁房屋的不需提供);5.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政策第7条: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 

  申报条件: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高新技术对文化遗产、文化文物等资源进行系统梳理、分类整理、数字化等创新文化资源展示方式的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申报融媒体平台项目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经国家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出版权、播出权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参与项目研发的博士、副高职称以上等高级技术人才的学位或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5.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其他佐证材料,包括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申报融媒体平台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政策第8条: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项目。 

  申报条件: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包括各类闲置土地)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健身休闲场馆、体育公园,项目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健身休闲场馆规划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2);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租赁房屋的不需提供);5.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六)政策第9条:文化体育场馆。 

  申报条件: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计划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科普馆、健身场馆等文化(体育)场馆。社会资本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发改委项目备案通知(租赁房屋的不需提供);5.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6.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9.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七)政策第10条: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 

  申报条件:合法经营2年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依法提供观影、演出、游戏、赛事转播等服务,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企业(无经营年限限制)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新建涵盖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电子竞技等多种经营业务的文化娱乐场所,改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1000万元以上的),资助金额改造类项目不超过投资总额20%,新建类不超过10%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娱乐经营许可证(改建提供);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房屋租赁(买卖)合同或其他合法的场地使用证明;5.项目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1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7.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8.申报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八)政策第11条: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 

  申报条件:全国性文化艺术展演活动必须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承办企业信誉良好、组织机构严谨,有完整系统的活动方案、符合要求的活动场地以及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承办全国性的文化展览会、交易会,室内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或400个标准展位,对主要承办单位给予补贴。 

  申报材料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2.承办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3.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的需提供展会相关材料(展会总体方案、展会预算、场地租赁合同、展会批复、宣传广告材料、展会平面图、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许可决定书、展会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展会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展会结束后提交展会总结、会刊、展会图片;4.举办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需提交(活动批复文件、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场地租赁合同等),活动结束后需提交活动总结及图片。 

  (九)政策第12条:文化产业奖项。 

  申报条件: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国家部委颁布的奖项文件或证书。 

  (十)政策第13条:文化走出去。 

  申报条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多次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仅奖励一次,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多次入选的可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国家部委颁布的奖项文件或证书。 

  (十一)政策第14条: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的,被文化部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获得相关认定的文件或证书。 

  (十二)政策第15条:文化演出、体育赛事。 

  申报条件1.组织文艺演出:文艺演出文化中介机构租赁大型体育场馆、文化场馆举办大型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8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不超过150万元。 

  2.组织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组织成本不低于300万元; 

  申报材料:组织文艺演出的需提交: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文化部门的备案文件;4.演出成本核算的专项审计报告(需附相关合同、票据)。 

  组织体育赛事的需提交: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举办赛事的证明资料;4.赛事成本核算的专项审计报告(需附相关合同、票据) 

  (十三)政策第15条:原创精品舞台剧。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场演出时长不低于30分钟,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50场(含50场)的。由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舞台剧是否为精品进行鉴定。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3.文化部门演出批准文件;4.原创舞台剧剧本及剧本版权证书;5.舞台剧演出视频;6.场租合同或演出合同;7.演出日程表;8.演出收入票据凭证。 

  (十四)政策第16条:影视剧。 

  申报条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 

  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票房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播出,且申报主体对该部电影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在国际上获奖,仅指:奥斯卡,威尼斯、柏林、戛纳三大著名国际电影节。 

  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纪录片播出不限时段。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主要视频网站仅指:优酷、土豆、爱奇艺、搜狐、腾讯、乐视。 

  单部电视剧、纪录片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4.电影放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发行放映合同(含发行放映方的许可证复印件)、院线排片表、票房收入证明、公映秘钥下载链接、电影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电影央视播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电视台购片合同以及播出证明(加盖播出单位公章)、节目编播单、购片款到账证明;5.电影获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获奖证明文件或证书;6.电视剧、纪录片: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纪录片不需要)、电视台购片合同以及播出证明(加盖播出单位公章)、节目编播单、购片款到账证明;7.视频网站点击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视频网站点击率证明材料、与视频网站签订的播出协议。 

  (十五)政策第18条:动漫奖补。 

  申报条件: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动画片跨年播出的,可在首播当年申请也可在播出完成当年申请,且只可申报一次。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3.安徽省版权登记证明;4.入选名录或计划的提供相关文件或证书;5.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提供中央电视台播出证明(注明播出日期、集数及总时长),带有电视台台标的节目播出视频及视频截图,购片款到账证明。 

  (十六)政策第19条:网游上线。 

  申报条件:网游研发企业自主研发的3款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网页游戏),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且其中1款游戏营业收入(截止申报日期,跨年申报的仅指政策有效期内)不低于300万元的。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网游作品版权登记证书;4.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5.网游作品视频光盘;6.网络游戏在线网址及测试账号;7.实时游戏截图;8.络游戏营业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十七)政策第20条:文化艺术品交易。 

  申报条件:文化传播公司全年在我市举办艺术品商业展销,全年总交易额不低于5000万元。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4.场地租赁合同(自有场地的提供产权证明);5.参展艺术品清单及交易记录;6.展位平面图以及现场照片;7.全年艺术品总交易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含交易清单和相关票据);8.全年完税证明。 

  (十八)政策第21条: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 

  申报条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申报材料及程序:申报单位应在升级改造前1个月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3.升级改造设计书;4.改造前经营场所室内环境照片;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起近三个月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拟扶持项目。申报单位改造完成后1周内,提交改造工程投资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和改造后室内环境照片。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达到奖补条件的按照事后奖补一般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十九)政策第22条:文化消费试点。 

  具体办法参见《合肥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方案》。 

  (二十)政策第23条:民营文艺院团扶持。 

  具体办法参见《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及其细则。 

  (二十一)政策第24条:5A景区。 

  申报条件: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景区晋级证明。 

  (二十二)政策第25条:景区建设。 

  申报条件: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年内(仅指政策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3000万元。 

  申报材料1.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合同、协议;5.建设进度情况说明及资金支付凭证、发票;6.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附件要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资料。 

  (二十三)政策第26条:休闲露营地建设。 

  申报条件:投资露营地建设项目,已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 营位总数不少于100个,其中房车营位数不少于30个。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和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3);2.社会信用代码证书;3.项目用地证明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购买合同、场地租赁合同);4.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发票及付款凭证;5.项目建设规模、内容相关材料。 

  六、附则 

  1.“借转补项目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自申报之日起计算。 

  2.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量控制的原则,事后奖补申报项目拟奖励金额超过资金预算总量时,将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择优奖励。 

  3.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4.“借转补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5.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文广新局,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7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4)。 

  7.本细则由市文广新局、旅游局、体育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广新局窗口联系电话:63538830,政策咨询电话:63509949;市旅游局窗口电话:63537378,政策咨询电话:63537739;市体育局政策咨询电话:62648050 

  8.本细则自20171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合肥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docx

          2.“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docx

          3.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docx

          4.“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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